|
据中新社电
前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刘克田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条(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4年,刘克田从一个街道办干事成为一个阶下囚。刘克田,河北省宁河县人,男,汉族,1951年1月生于沈阳,先后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分获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1990年8月起,刘克田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1995年2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经查,2000年至2002年间,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