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肖海波
为追讨38天的周六加班费,40岁的高先生经历了一场从震惊到绝望再到绝处逢生的坎坷遭遇。经过将近3年的反复奔走,他终于等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原工作单位补发从2002年11月到2003年7月的周末加班费3458元。
在讨薪之前,高先生曾策划了一场轰动全国的巨幅辞职书事件。虽然不少人认为,高先生在追讨周六加班费期间策划的辞职书事件是他讨薪遭遇如此坎坷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高先生坚信,他是在以一种个人行为呼唤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所以再不容易也决不后悔。他以数万文字记录了这些艰难曲折的日子。
网友公认他创下一项“全国纪录”
在网上打开一项名为“切尼斯”纪录的评选网站后可以看到,高先生的大名已经被列入2003年的全国之最:最长的辞职书。说起高先生怎么创造此项纪录,他笑着告诉记者,当初只是因讨要加班费等事情有些气恼,完全没有想到事情的发展会出人意料。2003年8月的一天,在北郊一家公司从事策划工作的高俊峰,在辞职前的最后一天,决定策划一次前所未有的辞职行动。他连夜书写了一幅长达1.5米的巨幅辞职书,并于次日约集本地多家媒体共同前往那家公司送达辞职书。这一行动在实施过程中很顺利,在公司员工们惊讶的注视下,公司负责人接受了他的辞职请求。虽然那位负责人表示,高先生这样的行为是很不恰当的,会把事情搞得很僵,但是这番话并不妨碍高先生名字第二天同时出现在十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他再三向媒体表示,不满公司周六加班无双薪既是他辞职的主要理由,也是他选择这样独特方式来辞职的原因。随后,全国上百家媒体对高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报道,一些中央媒体也与高先生进行了接触。在这件事情发生后的几天内,就出现了多家公司争先聘请高先生去就职的事情,他完全不用为生计担忧了,于是决心把讨要周六加班费的事情进行到底。
根据记者的了解以及高先生本人的记录,他讨要周六加班费的举动首先是从向劳动部门投诉开始的。高先生先后向北郊地区以及市级劳动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请求劳动部门出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那家公司的说法,高先生的辞职之举是因公司对其进行正常的岗位调整,随后他就提出了辞职。
2003年12月的最后一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双方送达了市劳仲案字(2003)250号裁定书。从裁定书可以得知,这次仲裁的结论判高先生部分胜诉,要求公司补发的周六加班费为1703.16元,支付少付部分25%经济补偿金425.79元,两项合计2128.95元,退还培训基金1500元。虽然在劳动仲裁中他部分胜诉,但对此并不满意的高俊峰一纸诉状将他原先供职的公司告到未央区人民法院。法院很快受理此案。
被称伪造合同和补充协议
高先生此前供职的公司是一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他的巨幅辞职书被各新闻媒体报道之后,对原先供职的公司也带来不小压力。那家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公司对高俊峰原本是很看重的,只是后来机构调整让高俊峰与公司产生了误会,才会有巨幅辞职书的出现。至于周六双薪之类的劳动报酬争议,公司的规定是很明确的,这些都已列入工资之中。然而巨幅辞职书事件发生后,公司形象受损,对经营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所以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经没有回旋余地。
据了解,高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的证据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认为,他出示的劳动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的。所盖的章子是公司合同专用章,并非通常情况下使用的行政公章。
高先生认为,最后仲裁部门的仲裁受到了所谓的伪造合同一说的影响。因此后来的裁定中对他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上不予采信。因此,造成最后的裁决为:那家公司应给高俊峰补发少计的周六加班费1700多元,支付少付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425.79元。他说,在这一裁决结果下来之后,自己和家人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因为周六加班费只是部分支付(这段时间应有38个周六,加班费不应该只有1700多元),不但讨要该得的周六加班费没有如愿,还背上了伪造合同的恶名,所以无论如何都要把事情搞清楚弄明白,不达目的自己决不罢休。他说:“我的劳动合同怎么就成了不予认定的假合同?我不得不再次为自己讨说法,因为伪造劳动合同的说法我实在承担不起。”得知高俊峰向未央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西安浩元律师事务所的曹林生律师决意帮助高俊峰打这场官司。
曹律师认为,只从章子不同便认定合同系伪造显然是不合适的,从他对整件事情的了解来分析,高先生伪造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从他敢于向公司递交巨幅辞职书的行为来判断,很难想像会在众目睽睽之下以伪造的合同去跟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司较劲,所以才决定帮助高先生打官司,他本人对胜诉充满信心。
一审败诉之后的绝望
高先生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还是2002年10月29日与那家公司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该合同第8条下面又增加了手写的补充条款。条款内容为: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周5个工作日,但因公司工作需要,每周六需加班,届时公司务必以日平均工资的双薪支付乙方(高先生)。这个合同上公章是那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然而这个劳动聘用合同在法人代表一栏中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
而高先生提供的补充协议则注明:1.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周5个工作日,但因工作需要每周六需加班,届时加班费在员工离职(辞退、辞职)时以月平均日工资的双薪支付乙方(高先生)。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甲方(公司)在更换乙方(高先生)岗位或辞退、乙方在申请离职时,双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对方3个月工资总额作为赔偿金。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补充协议盖的章子依然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而公司方面表示,对于上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不予认可,认为是假的。并且也提供一份合同。这个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733元。这份合同盖的章子不是合同专用章,而是有公司全称的行政章,并且有法人签字以及高先生本人的签字。高先生向法院提出:公司不但未支付周六加班费,并且调整自己工作时未按合同约定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所以还应支付合同规定的3个月工资总额6000元赔偿金。公司方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只约定,其月工资为733元,试用期3个月。高先生于2002年10月29日到公司工作,次年辞职,公司支付其9个月工资6597元,每月加班工资267元,9个月累计2403元已按时发放,公司并未违约。
很显然,高先生和公司是各自依据自己手中的合同说话。法院认谁的合同,谁便胜诉。最终,法院的判决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一致。高先生实际上没有达到诉讼的目的,以败诉收场。这时已经是2004年年初了。
高先生说,当时自己非常绝望,觉得这样的结果自己无法接受,全家人也很受打击。讨薪不成反而背上了伪造的“黑锅”,那段日子心情很遭,一度也有过放弃的念头。但是想到这件事情一天没有搞清楚,自己内心的压力就不会消失,必须咬牙顶住,此时,律师也提出这样就放弃是很不理智的行为,一定要相信法律。所以又选择了上诉市中院。
终审判决:支付38天周六加班费
市中院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那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各自所持的合同内容均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因两份合同对原告(高先生)的月工资数额约定不一致,致双方产生争议引起诉讼。
法院指出:双方对是否已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实质上是对已经履行的工资中是否已含加班工资的争议。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公司一方对于这种争议有举证的责任。
据了解,公司一方对此提供了单位的工资发放表,但是这份发放表上没有高先生本人的签字,高先生也否认这张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
中院认为,在这张工资发放表中,对加班费的计算并未严格按照加班天数计算,而是按照平均天数计算,不符合常理。可以根据通常惯例推定高先生原先薪资中不包含加班工资。所以对公司一方认为所发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的辨称,不予采信。对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市中院变更了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那家公司补发高先生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的38天周六加班费3458元,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864.50元,退还培训基金1500元,共计5822.50元。
讨要加班费之后
高先生最终获得38天的周六加班费。但是因为公司方面经营方面重组,他的讨薪之旅并未画上句号,钱并没有拿到手。据了解,高先生的同事中也有人与公司打了类似的官司,最后基本解决,该拿的钱都拿到手了。
高先生表示,讨要加班费虽然只是一件不大的事情,可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对此并不在乎。其实这些钱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员工劳动的一种肯定,不仅是经济方面的奖励,还是精神方面的鼓舞。他本人为了讨要这38天周六加班费,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已经超过了法院判给费用,从经济方面已经得不偿失,但是他觉得对一些公司这种不尊重员工劳动的作法应该有人站出来说不,所以自己决不后悔,无论付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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