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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桂在一审法庭上。

赵养科在一审法庭上。
文/图记者姚村社
随着茹桂近日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备受关注的茹赵争“华山”一案进入新一轮的法律诉讼,在公众中特别是书画界又一次掀起波澜。尽管此案的最终结果人们目前尚无法预料,但此案的意义已经超出它的本身,作为书画大省,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问题横亘在书画家们的面前:知识产权,书画家你准备好了吗?
如果谁想给茹桂诉赵养科、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作品署名纠纷一案写个记事,那2007年1月24日绝对不应忽视,因为这一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茹桂提出的再审申请,此案又进入新一轮的法律诉讼。案子中凸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许多书画家的深思。书画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内书画界、司法界一些相关人士。这些被采访者,既有书画界如雷贯耳的名人大家,也有司法界的有识之士。聆听他们的肺腑之言,记者感受到此案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
两个人打官司,应该说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但现在一些书画家已经不这么认为了。这不仅仅因为此案在国内的影响较大,更重要的是它的曲折过程无时不在诠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主席、中国书协权益委员会委员、长安大学教授杜中信说:这个案子不在乎当事人是茹桂,是赵养科,或者其他什么人。因为它涉及作者的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事情。它的警示意义是深远的、长久的。首先,社会各方面都要增强权益意识。目前,从总体来说,大家的权益意识都不是很强。比如说,当初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在华山东山门景观石上雕刻这两个字的时候,如果能有一点署名权方面的概念,下点工夫,费点事情,把作者的姓名搞清楚、刻上去,那肯定就不存在问题了,也不会造成其后的这一系列官司。再者,目前在书画界,假字、假画比较多,直接损害书法家和画家的权益,但许多受害者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并未认真追究,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歪风。
持此观点的不止杜中信一个。省书法家协会主席雷珍民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更为鲜明:这个案子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字两个字的事,是一个大问题。一个书法家的作品风格,是其一生刻苦努力的结晶,是其所独有的,不是哪个人随便模仿一下就能达到的。艺术家的知识产权必须也应该得到保护。要呼吁全社会尊重艺术家,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成果,不要出现一些不应有的不和谐音。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路毓贤这样坦陈自己的看法:有人说,为两个字争来争去,没意思,不值得,这是很错误的。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弄个明白。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今社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当代文人必须面临的问题,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关系就混乱了。每个书法家都要珍惜自己的知识产权,相信司法公正。因为书法家的习惯运笔,不是常规的一般的书法爱好者所能为的。
青年书法家马河声说:茹案伊始,许多人都觉得不值得,以为茹桂本来就是名家,为两个字打官司争名分没必要,我则坚决支持茹老师打到底。艺术家一生心血而功成,岂仅仅是为两个字的名分。运动员一跃惊世界,书法家一挥成墨宝,都非一日之功。知识产权要为一笔一画捍卫,维护知识产仅决非狭隘的个人得失,而是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从这个意义上看,茹、赵二先生以不同角色为此做了贡献,应同时给予致敬。
鉴定机构亟待完善
假冒之作混迹书画市场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传说我省曾有一位名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将某个市场里仿冒自己作品的东西全部买下,尔后付之一炬。因为这位名家对自己的作品太熟悉了,真伪能一目了然。但如果有的作品能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遇到纠纷或其他问题,那就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艺术品鉴定了。
实际上,茹赵争“华山”一案已经遇到这个问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之所以判决原告茹桂胜诉,很大程度上在于省检察院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之所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茹桂诉讼请求的判决,也与此有关。该判决书中称:“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所取检材没有茹桂及赵养科1988年的作品,以原审期间二人所书写‘华山’二字及(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墨迹与石刻上的字进行比对,其科学性值得考虑。”“该鉴定没有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违犯同级委托的规定,程序上有瑕疵。”可见,书画作品的鉴定问题在法律诉讼中已经有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举足轻重。只是目前我省此方面的现状不容乐观。
杜中信在接受采访中告诉记者,书画界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目前,我省书画界的一些制度还不是很细、很严密。真假艺术作品的鉴定机构就是一个问题。去年,省司法厅成立了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这是个大好事,但这仅仅是个开始,算是搭了个架子,专业人员和相关设备目前还很缺少,必须多挖掘一些相关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这方面光喊口号显然不行,亟待社会各个方面加大投入。我省是个书画大省,拥有的书画家众多,媒体应该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在艺术品的鉴定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促使我省的书画艺术健康发展。
书法家赵大山说:书画作品没有一个专门的有权威的有说服力的鉴定机构肯定不行,也与我们书画大省的地位很不协调。我省目前的现状是此方面明显滞后,拿茹赵争“华山”一案来说,围绕着省检察院作出的笔迹鉴定问题,各方面包括两级法院的认识都很不一致,这本身说明艺术品的鉴定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从现在做起
细察茹赵争“华山”一案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有许多经验或教训值得书画家甚至是所有著作权人汲取。最直接的是,既要有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更要有著作权保护的知识和操作技巧。
该案事实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几乎与著作权颁布、实施的时间相当(著作权法实施于1991年),那时人们普遍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茹赵之争之所以出现如此一波三折的结果,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原被告双方不能向法庭提交“直接证据”。追根溯源,就是权利人在行为发生之时,没有著作权的意识,未能留下相应证据。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钢认为,在现代社会,作品成了最重要的一种财产。优秀的作品意味着极大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无论作家,还是画家、书法家,总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并为自己带来更高的名誉和更多的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著作权法》对这种声誉(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其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更取决于当事人在完成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是否进行了有意识的预防性操作。
魏律师强调说,这样的预防性操作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解决“什么能够证明我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另外一个目的是解决“我的什么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对于第一个目的,就是注意保留证据。譬如保留交易(转让、借用)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保留作品的原件,办理交接手续时留下书面签收证据等。不同的作品和不同的交易往往有不同的形式,而书画家通常较为洒脱,不拘小节,因此法律事务交由专业人士打理是必要的。对第二个目的而言,书画家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知识而不知该如何预防。譬如,当转让作品时,书画家以为自己转让的是著作权,而实际其转让的是著作权的载体。也就是说,受让人并无权将作品投入商业利用(除展览外);受让人要进行商业利用,须征得书画家同意并支付报酬。有些书画家不知这一点,往往吃了亏。为此,书画家可以准备一份确认书,对于是进行商业利用的受让人,要求其签字认可。
律师朱西江认为,从目前看,在侵犯著作权案例中,《著作权法》列举的主要侵权现象在我省都有表现,有的还比较突出。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名利,大量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者不付出任何劳动而将别人艰辛的创作成果占为己有,这种行为为何会愈演愈烈?主要的原因是,一些作品的作者虽然认识到了他人的侵权行为,但没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进而制止这些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人,当审查其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进而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的肆意侵犯。只有这样,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才能起到积极作用。
事件最新进展
针对茹桂新证 赵养科有话要说:新证并不能说明问题
本报讯(记者姚村社)本报1月25日以《茹赵争华山又起波澜》为题披露了茹桂发现新证据、省高院受理茹桂再审申请的消息后,赵养科显然有话要说,当天他主动给记者打电话,声称茹桂的新证并不能说明问题。
赵养科告诉记者,茹桂找到了1994年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但这并不能说明问题,恰恰相反,它只能证明我确实写过华山二字,这二字是我的证明,不能作为他的证明,更不能如他所说的,不是他的就是我的,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他承认自己没有给美术出版社写过“华山”二字。至于挂历上的“华山”二字和石刻上的华山二字字形有差异,不是茹桂所说的“撒谎”。我经过认真回忆,在1993年、1994年、1995年这3年中,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每年都出版了不同风格的华山挂历,封面都是约我写的“华山”题字,为了不出现雷同,我写了不同风格的“华山”题字。如秦小平的华山摄影画册和黄继贤编的《华山揽胜》都是我所题写的“华山”二字,字形都不相同。编《华山导游图》的黄继贤先生过去也几次在庭审中证明,《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自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的华山挂历封面题字。具体是哪一年的记得不是很准,但他始终证明“华山”二字来自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茹桂亲口讲自己从没有给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写过“华山”二字。茹桂说1988年给华山管理局写过“华山”、“独尊”等字。他的字交给谁,由谁保管,怎么到石头上去的,怎么跟导游图联系在一起,得讲清楚。我认为当初他应该找华山管理局落实自己的作品,告我本身就是主诉对象错位。
赵养科最后以颇为坚决的口吻说:“现在,我也在收集证据。在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相信法律是严肃和公正的,会尊重事实和证据把案件搞个水落石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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