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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纠纷呼唤社会募捐法
 
www.xawb.com 2007-01-27 11:18:08 西安晚报
 
 

遭受不幸的秦卫京接受救治时的情景。(秦建义提供)

  记者金石

  10年前,礼泉县农民向县教育局追索募捐款,成为我国首例募捐纠纷案;10年后的今天,我省再次发生募捐纠纷,合阳县农民秦建义向合阳县教育局讨要募捐知情权。在这10年间,我国发生了一系列、各种各样的募捐纠纷。有关人士认为: 募捐纠纷呼唤社会募捐法

  合阳教育局:我们也要知情权

  2006年2月22日,合阳县学龄前儿童秦卫京在学校被烧伤,急需巨额医药费救治。合阳县教育局出面在本县师生中募捐,当秦卫京家人拿到4.5万元后,却对募捐数额表示质疑,讨要募捐知情权。本报20日一版刊登《到底募捐来了多少钱》一文予以报道。

  对此,合阳县教育局提出,他们也应有知情权,即捐款使用的知情权。

  22日,周一,上午上班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合阳县教育局周副局长。周副局长除了再次声明他们的账务很清楚,钱都用到该用的地方,大部分给了秦卫京,他们心里很坦然,可以接受审计甚至纪检部门审查,也接受监督,等审计部门审计后,会把结论告诉秦卫京的家长外,同时提出,他们也应有知情权。想知道给秦卫京的捐款,是怎么花的。社会上给秦卫京募捐的方面多,作为受捐者也应该给社会一个交代。19日,当秦卫京的爷爷秦建义和律师等人与周副局长一见面,周副局长就提出,为秦卫京看病现在到底花了多少钱,还需要多少钱,有没有票据?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社认为合阳县教育局提出知情权是有道理的。因为作为这次募捐活动的组织者,应该知道捐款的最终去向,这是起码的权利。这次捐款目的是治病,是有附带条件的,不能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虽然不是为个人捐赠规定的,而是针对公益事业捐赠制定的,但本质上没有区别。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有不同观点,他说法律上并无募捐知情权,首先我国没有个人捐赠方面的法律,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没有提到“募捐知情权”这个名词,因此法律并不保护募捐知情权。

  质疑教育局能否募捐

  当秦卫京家人和合阳县教育局讨要知情权时,有人就教育局能否募捐提出质疑。

  我市北大街杨先生认为,合阳县教育局出面在师生中募捐是不合适的。首先,容易违背捐款者意愿。募捐应是完全自愿的,而教育局是学校的上级管理部门,出面募捐,会给学校形成压力。学校有可能为了使教育局的募捐活动“有声有色”,形成师生“积极响应”的气氛,强行向下摊派、下指标;其次,不利于监控。由于募捐者是上级,捐款人考虑到上级领导的压力,不敢提出查账的主张。这样,募捐款便失去监控;再次,非专业公益性社会团体,缺乏募捐的管理技术,会造成浪费;最后,未成年人没有收入,钱都是从家长那里要来的,虽然他们口头上会模仿大人说是献爱心,但内心深处是为了获得别人的夸奖或其他奖励,家庭不富裕的学生,会因捐不起款或捐的少而受伤害。

  杨先生的观点不是杞人忧天。有读者曾反映,一小学在推选市级三好学生时,就以“为渭南灾区献爱心”活动中捐款多寡来决定。

  山西财经大学为迎接建校55周年举办大型校庆活动,发动师生员工捐款,并制定捐款“参照标准”,引起一些师生不满,有学生向媒体投诉:“学校要求普通学生每人必须捐10元,班级干部必须捐20元,而担任校级干部的同学必须捐30元。”经媒体报道后,校方认为,学校个别部门和班级在校庆部署过程中方法简单、操作欠妥,校党委决定停止接受师生捐赠,并退还此前师生的全部捐款。

  2004年,广东一所中学教师投诉当地为建第二小学,发出《联合办学倡议书》,学校曾召开三次不同级别的会议做教师思想工作,要求每位教师为建设第二小学捐款1000元,相当月工资的一半;因家庭困难无法捐出者,学校以借款方式使教师认捐。对于少数不愿意按照数额捐款的10多名老师,校长分别谈话动员。

  律师认为,该镇以政府名义发出捐款“倡议书”的行为,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造成了种种压力。

  募捐来的款属于谁

  募捐到的钱归属谁,乍听似乎很简单,给谁捐的就属于谁的,但恰恰是这个简单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往往出现争执,双方都能讲出一番道理。这样的纠纷,近年来全国已发生多起。

  全国首例募捐纠纷案就发生在我省。1996年,礼泉县石潭乡农民杨旭成之子被诊断患有白血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与合阳县教育局情况相类似,礼泉县教育局和县教育工会根据县有关领导的建议,联合发出倡议,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捐款,共收到捐款4万多元。县教育局除给付杨旭成1万元外,其余款付给患白血病的其他3名学生和1名教师,剩余8000余元存入银行。杨旭成认为此募捐是以自己儿子名义募捐的,应归自己儿子治病所用。县教育局称,起初是为杨旭成之子一人募捐,当收到捐款几千元时,又接到其他救助申请,当时据此情况,他们要求各校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师生捐款,并要求将所得捐款全部上交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所为合理。双方最终起诉到法院。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教育局立即将余款30482.05元付给原告。

  1997年4月22日,四川华西通用机器公司接送职工子弟上学的大客车发生车祸,造成12名学生和1名工人死亡,34人受伤。为救助遭遇灾难的家庭,公司所在地的简阳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市总工会、市教委、团市委发起捐款倡议,华西公司总共收到此项捐赠款31万多元。但死者家属反映,这笔捐款,受难者家属实际上一分钱也没有得到。他们为此与公司交涉。1998年4月9日,华西公司发文称:经征得捐款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属于捐给华西公司统一安排使用的为302127.3元,属于捐给死伤者的为7989.77元,无明确意愿和未落实的为9687.1元。公司决定将后两项共17676.87元捐款交由13名死者家属分配。该决定遭到死者家属们反对,最终也告到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面对上述案例,不同阶层、群体、阅历的人,会有不同的评判,谁也别想轻易说服别人。

  募捐余款属于谁

  不光是募捐归属有争议,在受捐款人确定的情况下,对捐款余额归属,仍会出现争议,而且争议更激烈,问题更复杂,简直可以说是非难辨。

  1995年,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某被确诊患血癌,进行骨髓移植费用至少需要25万元。余某根本无法承受,地税局和余某的母校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同时发起了为余某募捐的活动。截至1996年6月,共收到捐款22万多元。然而,1998年11月2日,未能做骨髓移植手术的余某去世,剩余捐款14万多元。余某父亲提出,剩余捐款是儿子的遗产,他要继承。地税局认为,如果把捐款余额给了老人,违背了捐款人当初的意愿,这笔款应按比例退还给捐赠者,或者捐给当地的公益事业,但表示,可以从局里的账户上再给老人2万元抚恤金。余某妻子同意地税局的意见。这样,余某父亲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余某父亲请求,二审法院却判余某父亲胜诉。

  2003年1月18日,“南京市反扒志愿者服务大队”副大队长关志祥在一次反扒行动中出现意外,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因救治费用高,反扒大队大队长陈嘉斌等人联系媒体开展募捐活动,并自费制作了三个附有关志祥事迹报道内容和照片的捐款箱。这样,自1月19日至1月28日,社会各界共向关志祥捐款近18万元。截至2月13日,关志祥共花去医疗费5.4万多元。就剩余款的归属,关志祥和陈嘉斌产生争议,关志祥还认为陈嘉斌截留了其中16188.32元。陈嘉斌不仅否认截留捐款,而且认为,捐款是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或为关志祥治疗伤势,或者为支持反扒事业,而关志祥伤治好后,捐款附属条件不成立,关志祥也就无权支配剩余捐款。法院最终判决:捐款归属关志祥,但关志祥没有证据证明陈嘉斌截留捐款。

  募捐人的资格

  陕西省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军说,目前社会捐款现象十分普遍,有给自己募捐的,有给别人募捐的,从身份上讲,有以个人身份出现,有以组织名义出现,有大学生、教师、干部,也有工人、农民等等,似乎无论什么人摆个箱子都能募捐,因此常常引起人们的怀疑。

  去年,长春市的十多名白血患儿家属联合起来,分成几组,每天在长春市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募捐。一天晚上,在长春市文化广场周围突然出现了4伙为白血病患儿募捐的团体。白血病患儿家长杨先生等人由于不认识对方,认为对方是假募捐,而对方也坚称杨先生等人在骗人。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后被广场管理人员劝离。次日,杨先生等七八个募捐者再次来到文化广场,广场管理人员以他们没有拿出任何证据为由让他们离开。

  偶然得知一名16岁白血病男孩因家境贫寒,无钱医治,盐城高等师范学校中专生刘琳栋带着同学在校内募捐。当他的“爱心行动”进行到第3天,学校学生处领导找到他,称他搞“非法集资”,将2083元募捐款扣留,“爱心行动”被迫终止。

  募捐的手段不仅是在街头、校园摆箱子,还有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或到处张贴广告。随着电脑的普及,通过网络募捐的也越来越多,这次网友们通过网络为秦卫京募捐十多万元,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然而,最近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则对网络募捐有了严格限制,规定:在网上,朋友之间发动倡议,不审批;向陌生人发起倡议,要审批;通过公告向社会或向陌生人发起捐赠倡议,也需要审批。同时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

  最终要靠社会募捐法解决问题

  曾代理南京反扒大队捐款案的江苏省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议,1月23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社会募捐上的问题还很多,如接受捐款是否该纳税、捐款人有何权利义务、受捐人有何权利义务、受捐赠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应该在什么时间、地点募捐,募捐数量应该是多少,这都需社会募捐法(或个人捐款法)来规范。

  合阳县教育局周副局长说,不能把别人献爱心的钱作为摇钱树,可现在法治不健全,没有相应的法律,捐款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现在没有一个规定。

  为秦卫京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律师卢军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捐款现象越来越多,它可以加强各阶层间的理解,改善民间关系,缩小人们之间的经济差距,弘扬传统美德,但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募捐。因此,应尽快设立社会捐款法。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陈涛认为,只有健全法制,才能养成社会道德俗尚,使慈善事业更有效的社会化,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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