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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停车费引发公益诉讼
 
www.xawb.com 2007-11-07 09:59:01 西安晚报
 
 

较真市民王先生(左一)的3元停车费公益诉讼,引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核心提示

  “交了数额不菲的养路费,就有在路边停车的权利,为啥停车还要再交停车费?”较真的西安市民王先生状告西安市交管支队、城管执法局、物价局每次收取3元的临时占道停车费,公然质疑这种实行了多年的收费惯例,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专程从北京赶来声援王先生。10月31日,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占道停车收费合法性公益诉讼研讨会”上,多名专家、教授、博士生等,就3元停车费引发的公益诉讼进行了深层次探讨。

  “合法性”之辩

  每次在慢车道停车收3元停车费,是否合法?这成为多位专家探讨的首要焦点。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李燕玲很早就关注这起公益诉讼,在今年9月初,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她是王先生的义务代理人。

  她认为有两个问题必须搞清楚。第一,作为合法性的问题,涉及到收费的主体,这个主体不管是城管,还是交警队,收费的主体都是政府机关。从客体上来看,3元停车费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毫无疑问,这是国有权力对私有财产、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所以,必须搞清收费的合法性。况且,这起诉讼首先是合法的。

  第二,这起诉讼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它的正当性。在明确了收费的主体和客体后,就要探讨收临时停车费这种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属于一种什么行为。“从我查找的法律依据上来讲,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我能找到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法有明确的规定:本法所指的道路是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李燕玲说,“那么这些道路的管理者究竟是谁?管理的方式是什么?我觉得,首先我们把正当性搞清楚,再谈论它合不合法。”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博士王丹红对此有不同意见。她说:“既然要收费就要有依据吗?我觉得不一定是这样。我们讲收费的合法性,指的是行政法制原则之下的行政权力的行为。比如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你就不能从制度上否定它的合法性。至于收停车费,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不相同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都有权力性和强制性,就是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但占道收费是不一样的,你如果不愿意交停车费的话,可以不在这停车。况且停车本身就含有服务,比如给你指示停车。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必须搞清它的合法性?我觉得不是。”

  “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从北京专程赶来,参加这次研讨会。作为他主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王海每年都要支持各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官司。他认为:收停车费的合理、合法性问题,首先要看收费本身有没有现行法律依据。因为收费这一行政行为,应是在法治政府之下实施的。如果从现行法律中能找到收费的合法性的依据,那么,收停车费这个问题就变成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收费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现行的法律依据是不是与法理相悖。

  “合理性”之争

  其实世界其他国家都在收停车费。拿法国来说,收了费后会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这个费是干什么用了,罗列的很清楚,大家也没什么意见。在日本是这样的:政府给你划定的停车位,你在里面停车是不收钱的。但是你如果不在停车位停的话,要重罚。

  那么在中国,收3元停车费是否合理?公益研讨会上,有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尽管大部分专家对收费的合理性存疑,但王丹红博士明确提出了她的反对意见。

  “我和别的专家的观点不一样。占道收临时停车费有它的合理性,这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王丹红说,“有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公共设施提供给我们的时候,这种公共服务并不一定总是免费的。所以说公共设施给我们提供特别服务的时候,你去消费这种公共设施,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很合理的。只有每个人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消费都是一样的时候,才不会收费。”

  这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王先生,是一个凡事爱追根问底的人。他曾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手机帮困基金”发难,将每月收手机用户10元帮困基金的政府告到法院,却被驳回。

  “那时,一个月收10块钱,一个人一年要交120块钱,100万的手机用户就是十几个亿。这钱到哪里去了?不知道。”王先生说,“收停车费的事也一样。刚才各位讨论,认为收费是个合理的事情,但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我追问的焦点就是这个费收的是不是合法。其实大家买了车,3块钱的停车费都掏得起,我当然也不是在乎这个钱。但为什么我要站出来呢?我之所以这么执著,我是觉得政府应该首先知法用法、依法办事。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收的很多费是合理合法,我没有意见。但政府一定要收停车费这个钱,可以通过人大等立法机构立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随意。”

  “收费制度”之探讨

  作为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开庭了,最终要看法院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宣判结果似乎变得更不重要,大家更关注的,是这起公益诉讼背后的法理真相,和由此引起的对收费制度的反思。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周户认为:从收费制度里引发出的问题,跟税收的道理一样。政府是在公共权力的运行中,通过收费实现社会管理的,维持停车秩序的。那么,这种费反过来就应该用来服务社会秩序。但实际上,这个钱收了以后,没有下文。那么更大的问题是,正因为没下文,反过来交警队和城管部门才更热衷收钱,所以才会发生有的警察躲在树后面偷拍这种怪事。假如收来的钱,政府都一步步盯死,那收费的职能部门就没有那么多积极性了。所以,我们国家的根本问题,税收的钱收上来干什么了,都无法去查问,更别说这个停车费用来干什么了。我们国家现在还做不到向纳税人来承诺或兑现透明。

  王院长对收费制度的综合反思,引起了研讨会专家的共鸣。怎么完善收费制度。王院长认为:一个是要逐步完善这样的透明制度,你收的费不能自己的部门所用,另一方面,越是在停车位这种资源紧张的时候,政府权力符合正当性的公共要求应该更强烈。所以王先生的这个诉讼,可以触动收费部门,弥补它应有的正当性。这样,首先看收费依据是否齐全,其次,即使有依据,但你的依据和制度的形成本身是否有问题,就是向上触动了。我们总要迈出这一步,如果不这样,今年是这样停车收费,十年后还是这样。

  “不收费”之呼吁

  “停车要管理,这毫无疑问。但管理是不是必须要收费呢?能不能通过不收费的方法实现管理呢?比如你划定的车位,每个车停放不得超出一小时、两小时。”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姬亚平说,“如果把管理变成收费,那收费的积极性就扩大了,到处划定停车位,现在给你划定在繁华市区里边,以后农村也跟着学,乡里也划停车位。你不在停车位里边停,我就罚款;你在停车位里边停,我就可以收钱。那老百姓往哪个地方停车呢?”

  收停车费的问题为什么会引起大家的关注?王周户院长认为:因为大家觉得,你收了钱秩序还是不好,停车还是个问题。按理来讲,秩序化管理,收了费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收了停车费,停车秩序也不会更好;没收费,秩序也不会乱到哪儿。这个主要在于行政机关,就是行政权力在行使中所应有的职责和履行情况。这个焦点的核心是:首先政府的职权是什么?下来这个费是基于什么来收?是基于你的行政权力来收?还是对社会资源的调整和使用来收?还是维持社会秩序来收?

  “我想探讨一下:支持这种收费的人,认为是汽车过多地占用了公共资源和额外资源,把这个作为合理收费的理论和前提。那么,是不是一个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就是占用了公共资源?什么情况下没有额外占用?这个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标准没法确定的话,那么‘额外占有公共资源’更多的只是一种简单判断。”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西安说。

  张教授的第二个结论是:如果我们认为机动车停在某个地方就是额外占有了公共资源的话,那么,我们还要看机动车的使用人,是否支出了高于其他人的占有代价。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能支持“额外占有”的说法。因为开车前要交养路费,过桥过路还要再交费,这已经超出了行人或骑自行车人在使用道路时交的费用。

  物价局或成被告

  说起来很有意思:王先生已为停车交了不知多少停车费。但这次为区区3元停车费“大动干戈”,是王先生交完停车费,在车里坐着等人时,琢磨出来“这事不对劲的”。

  今年9月,王先生状告西安市交警队和执法局已经开过庭了,交警队拿出了《收费许可证》,交警队和执法局认为,有这个证就可以收停车费了。这是他们唯一能“说得过去”的东西。后来,王先生为《收费许可证》的事找到西安市物价局。物价局的人也认为《收费许可证》有问题,但“有人打招呼”,“不好撤”。

  此前,记者与王先生多次暗访,收费员就问:“要不要票?要票三块钱,不要票一块钱。”要是交一块钱的话,这个钱就落到收费员的腰包里了,成了他个人的收入。

  王先生认为这种行为是“权利寻租”。“物价局应该是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不应该成为不合理收费的源头。”王先生说,“很多人支持我打这个官司,这给了我力量。我要坚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据了解,10月30日,王先生在莲湖区法院起诉了西安市物价局,法院说先审查7天。11月5日上午,王先生接到法院的电话,是否立案法院还在研究。

  “公共权力”之反思

  为什么近十年来,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只要产生一起公益诉讼就会引发公众对一种现象的反思,会引起大家讨论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引起关注的原因,应当是老百姓认为一些行为是不合理的。那么产生不合理或不正当的判断,显然不是依据的现行法律,而是依据法理中的自然平等和正义的东西。

  对此,王海的理解是:法律是来公平各种利益的,这起收停车费的诉讼,反映出一种利益冲突。就政府收停车费的行为本身,不管是利用公共权利提供公共资源和公共秩序也好,还是以其他什么理由来收取这个费用也好,这个里面有个人利益和所谓的公共利益的冲突。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法律应该怎么去平衡?优先保护谁?这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讨论至此,与会专家把讨论方向投到了如何规范政府行为这一层面。显然,大家对“公共权力”的反思,更为关注。

  王海认为:政府在公共事务、社会发展等方面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同时也有相当大的权力。政府可能会认为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好,试图规划每个公民哪怕是细小的生活,这就出现了现代“公共权力膨胀”的问题。那对个人而言,就产生了公共权力对个人而言的界限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其实,王先生的公益诉讼,争的是什么?应该说,就是为更多的普通百姓争取应有的权利,与有关部门平等对话。

  文/图记者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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