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招生学校可在考生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招生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自主规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