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继续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涉及民生的法律案。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10年
拟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现状: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目前对这类案件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新增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10年
现状: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拟修改内容:草案明确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偷税”被“逃避缴纳税款”取代
初犯或可免刑事责任
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拟修改内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非法使用军车号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但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04式”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车辆号牌达数千副;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10亿元。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
拟修改内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扒窃抢夺将受严惩
现状: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新增条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将负刑责
现状: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
新增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严惩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
现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拟修改内容: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现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拟修改内容: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险法修订草案
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草案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违法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租、出借、变造、转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保险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修订草案还加重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缺乏明确规定,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草案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查询银行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涉案财产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
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
食品安全法草案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
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不再规定实施监管码制度
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初审稿还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法律是否应当规定这一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人大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