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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委党校门口有多名武警把守。 记者
张红中摄
■嫌犯被控放高利贷、拘禁殴打群众、持有枪支
■据称部分政府部门领导参与其中
■南郑县法院将用15天时间审理
本报汉中讯
10月10日,汉中市建国以来难度最大、案情最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的郭万春等人“涉黑”案在南郑县开庭审理,由于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省检察院、省高院等部门也派员赶赴汉中指导审理工作。据悉,南郑县法院将用15天时间审理并宣判此案。
现场直击
30多辆警车押送嫌犯,庭审现场戒备森严
10月9日晚,有读者报料说“汉中市涉黑大案将在南郑审理”。10日一大早,汉中市城区就不断有警车响着警报疾驰而过,在汉中市通往南郑县的省道上,30多辆各式警车排成一大溜快速通过,透过车玻璃,记者看到几乎每辆警车内都坐着全副武装的警察,而其中的一排座位上一左一右夹着坐的人均被套着黑色头套。
上午8时许,警车车队停在被临时设置成法庭的南郑县委党校院内。“律师多,工作人员多,县法院坐不下,只能临时用党校的大教室。”南郑县法院一位干部告诉记者。在临时法庭外,进出的大门被多名武警把守,门前的路口也由当地的公安民警划定了警戒区、信访接待区。据当地一位干部介绍,案件说的是公开审理,但实际上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旁听。在大门口,省内多家媒体记者在出示记者证后,被武警告知“必须要有特制的工作证和旁听证才能进入”。面对本报记者及其他记者的“既然公开审理为什么不能进入”的质疑,根本无人理会。据悉,这是汉中市建国以来首例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内线”透露
15天才能宣判,不公审因怕嫌犯当庭“咬人”
10日中午,刚刚从庭审现场出来的一位检察官向记者透露说:“这个案子光公诉材料就长达70多页,律师和公诉人等工作人员达50多人。”
南郑县政法机关的一位负责人说,为了配合上面审理这个案子,县上多次进行专项研究,从安全保卫、人员保障以及各种预情防范都做了充分的准备。该负责人还说,鉴于该案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彻底审理完得半个月。
据汉中市公安局一位民警透露,郭万春案涉及的受骗人员较多,当时市公安局临时从各县区抽调了50名干警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涉及面比较广、涉及人多,还有部分政府部门的领导也参与其中。”这名民警最后透露说。
记者发稿时,当地一位一直关注该案件的律师气愤地说,这说的是公开审理,为什么不让人进去?而一位政府部门干部则道出了其中缘由:“该团伙能在汉中存在这么久,不能说没有一定的社会和人际关系,案件有可能涉及到个别部门甚至个别干部,有关方面害怕嫌犯当庭往出‘咬人’。”“这就影响到当地的形象了。”在临时法庭门外,一位干部如是说。
记者注意到,在临时法庭大门外,只要看到有人拍照或摄像均会被工作人员委婉地“请走”。
相关链接:
危害社会10年涉及罪名12项
涉黑案证据材料多达13000余份

该团伙结构组成示意图 制图 张红中
本报汉中讯
记者从当地检察、法院机关了解到,该案从今年1月份被指定由南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汉中市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许多政法领导亲临一线指导办案,该院还迅速成立了以侦监、公诉办案人员为主的专案组,集中人力审查办理此案,面对多达346宗的案卷,13000余份的证据材料,涉及12个罪名的复杂案件,
专案组干警发扬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的精神,加班加点,昼夜奋战。
为保证办案安全和如期提起公诉,在市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该院又在外设立办案点,集中专案组人员,实行封闭式审查,加快办案进度。通过先后两次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21条,专案组自行补查28个问题,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12个罪名审查后否定了2个罪名,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1人,相对不诉1人,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11人,其中直接决定逮捕10人。
经过南郑县检察院6个月的侦查查明:汉中市汉台区农民郭万春、徐丽侠、徐小军等24人(其中外逃4人),先后在1997年、2003年注册成立了汉中市桥梁信息公司、汉中市万家信息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又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汉中市天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逐步演变并形成了以郭万春为组织者,徐丽侠、徐小军、殷静、张建国为领导者,刘小平、赵惠琴等19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汉台区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共计814万多元。自2005年3月起,该组织以高达5%~30%的月利率和逾期日罚款10%的标准非法高利放贷,与58名债务人约定贷款金额1156万多元,从中非法获利489万元,还持有债务人借据1597万元。在讨债过程中,采取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拘禁5人7次。
该组织还采取暴力手段对同行业多家信息公司进行排挤、打压。该组织用非法所得在汉台开办了“温莎城堡”茶楼,以此作掩护招赌抽头,从2007年2月至6月,非法获利5万余元。同时,该组织及成员还犯有非法持有枪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张红中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