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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公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资料图片)。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为什么只选择清明端午中秋纳入法定假日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16日表示,我国传统节日很多,之所以只选择将清明、端午、中秋新增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主要原因是这几个节日是全民性的节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的传统节日。这位负责人说,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在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问题上,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传统节日应是全民性的节日,二是传统节日要有较为丰富的民俗活动,三是要综合考虑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的限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很多群众和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将除夕也列为法定节假日。我们在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将春节放假起始时间调整为除夕。
60%网民支持取消“五一”黄金周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从此次征求意见的结果看,在大多数群众支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的同时,一部分群众也对调整方案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建议在保持“五一”放假天数不变的同时,增加传统节假日为法定假日;二是适当增加春节放假天数;三是还有少数意见建议将元宵节、重阳节等增设为法定假日。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们认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问题上,首先要尊重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见。从这次地方和部门返回的意见以及网络问卷调查情况看,总体上有超过四分之三的意见赞成和支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即使在争论较大的调整“五一”假期问题上也有超过60%网民表示支持。既然节假日调整不可能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就应该尊重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
其次,对于一些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具体分析。关于调减“五一”假期问题。从反馈的意见看,之所以社会部分舆论对取消“五一”黄金周反映较强烈,主要是担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减少现有长假将影响长途旅游、探亲等活动,同时导致“十一”和春节假期更加拥挤。我们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正式出台后,要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实施可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落实好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绝大多数网民支持节假日调整方案
这位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在网上开展问卷调查的结果。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网民支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
今年11月9日至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新华网、人民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新浪网、搜狐网,就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有关内容开展网上问卷调查。11月15日24时,网上问卷调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效答卷进行了汇总,调查情况如下:对于将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10天增加到11天的问题,支持率占83.02%;对于将“五一”国际劳动节调整出的2天和新增加的1天用于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问题,支持率占62.11%;对于保留“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个黄金周的问题,支持率占76.49%;对于将春节放假的起始时间由农历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的问题,支持率为75.04%;对于调整前后周末形成元旦、清明、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5个连休3天的“小长假”的问题,支持率为70.51%;对于国家全面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问题,支持率为83.95%。
三项措施保证节假日调整顺利实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保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顺利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宣传解释、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四大原则指导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贯彻了“丰富内涵、优化结构、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有利发展、促进和谐”的总体思路,遵循了节假日调整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和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四大原则。
此次节假日调整的主要原则是:第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第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第四,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要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
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存在三点不足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存在三点不足:一是传统文化特色仍显缺乏。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在目前10天法定节假日中,有9天集中安排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期。三是存在以法定节假日代替个人假期的倾向。
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重视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存在的问题,建议对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分散法定节假日安排。不休年假单位补偿300%工资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答:《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问: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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