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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4部法律
能源单位 禁向职工免费供能源
www.xawb.com 2007-10-2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城乡规划法

  施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换领导不得随意换规划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违章建筑强拆权属政府

  为了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此外,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为了破解“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城乡规划法还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律师法

  施行时间:2008年6月1日起

  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并特别提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为律师执业划出“红线”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执业行为划出9条“红线”,越线律师将被课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为律师事务所划出八大禁区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作出明确规定———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节约能源法

  施行时间:2008年4月1日起

  节约资源被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政府机构被列入监管重点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名词解释

  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我国将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

  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民事诉讼法

  施行时间:2008年4月1日起

  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这一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民事诉讼法中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根据修改决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

  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修改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